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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凭证提起的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23-01-29阅读数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虽然没有能够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款项实际支付的相应证据,即应当认为其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完成了初步举证。此时,被告如果提出双方之间款项支付的其他事实基础,则需对其主张予以举证证明。相应的,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由于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在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来说,即面临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问题,此时的结果责任仍应归于原告,由原告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2022)新01民终2840号

本院认为:对于夏子群上诉认为其与张鹏文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不应偿还借款10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二审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夏子群主张张鹏文2017年11月2日向其转款100,000元系基于双方间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预付货款。夏子群应对其该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夏子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鹏文一审理中已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其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货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据此,夏子群的该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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