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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阅读数329
一、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决。
原告若想要庭审改期,需要有符合的法定事由方可更改: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法院将会按照撤诉处理,已缴纳的诉讼费将不予退还。记错时间、忘记开庭时间、因交通堵塞无法到场、与其他法院开庭时间冲突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事由。
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不会因为被告不到场就放弃审理,而是会作被告缺席审判。简而言之,即使被告不到场,案件也会照常审理,且后果由被告自负。
三、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为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法院都会要求证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原因符合法定情形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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