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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阅读数265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存在以下区别:
1.发生阶段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结婚。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
2.发生的原因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多是为了联络关系、增进感情,由一方自愿、无偿给予对方。
3.彩礼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看,一般较大。而恋爱期间的赠与通常金额不高,以表情达意为主。
总体而言,区分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应结合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的目的、给付的时间、给付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
下列财物及消费支出不宜认定为彩礼:
1.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2.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
3.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
4.一方及家人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和礼金;
5.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下列财物及消费支出不宜认定为彩礼:
1.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2.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
3.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
4.一方及家人在特定节日等时点给付对方和家人的礼物和礼金;
5.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关于彩礼返还的主体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确定彩礼返还主体时需要考虑习惯做法。
实践中,涉及彩礼返还的,大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要求返还彩礼。由于离婚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因此,此类诉讼中,不宜将其他彩礼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如前所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这符合习惯做法,因此,若婚约当事人与父母以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当事人与父母亲属可作为共同原告;同样,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彩礼直接交付给当事人父母并由其父母或者家庭实际使用的,接受彩礼的婚约当事人及其父母亲属也可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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