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实务中,不少当事人利用空白租赁合同来规避该法律规定。但这一举措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判断形成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3.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约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4.因维修房屋而影响承租人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少租金吗?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自出租人知道或应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代为支付的租金,可冲抵次承租人应付承租人的租金。对于多付部分,还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