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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

2023-04-23阅读数314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解除“限高”?

操作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什么情形下可以什么申请撤销或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操作指南: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如下情形,可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或者删除: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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