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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10种情形

2024-05-11阅读数254

1.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2.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4.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

    点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其实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理应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在新公司法实施后,这类案件将大幅增加,但是,这类抽逃出资可能较为隐蔽,在认缴期限5年内,可能会出现多次出资,然后多次抽逃,因此,这也给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5.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九条

    点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实际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要看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出资是否到期,若到期未出资即转让股权,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未到期为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若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原股东无需为公司以后的负责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新公司法实施以后,根据公司法第88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逃避债务的情形,转让方均应对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预计将来这类案件会大幅增加。

    6.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

    7.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8.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点评:在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无偿划拨或接受财产的股东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三条

    10.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法律依据: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

    点评:新《公司法》7月1日生效以后,对于这类情形注册资本将直接加速到期,作为债权人可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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