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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阅读数290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从事服装代加工,依照客户需求完成订单后,通过物流邮寄给客户。2022年底,朱某通过物流公司邮寄各类衣物共计100件,快件发出三个月了,谁知催要货款时才发现客户并未收到货。到物流公司查询被告知,因系统升级,快件信息已无法查询,价值几千块钱的货物就这么“消失”了。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无果,朱某起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物流公司辩称邮寄时快递单上有提示,对于未保价的快递,公司没有赔偿义务。且原告应及时跟踪物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物流公司联系,在快件邮寄三个月后才联系称客户没有收到快件,已超过公司理赔受理期限,故只同意按照物流运费的10倍进行赔付。
朱某认为,自己选择该物流公司,并且支付了快递费用,其对自己邮寄的物品负有保障义务,应对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因差距较大,承办法官多次就化解方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告知物流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服务提供者在寄件前应尽到贵重物品保价提示义务,即使客户最后未进行保价,其依然负有保障货物安全并及时送达的义务。最终物流公司同意赔偿朱某损失3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快递运输俨然成为普通百姓和各类市场主体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的必选项。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邮寄物品时应选择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仔细阅读快递单中有关条款内容。尤其是邮寄贵重物品时,更应当仔细填写名称、数量、单位、金额等内容,留意保价金额等条款,必要时注明货物实际价值,一旦发生争议,可为纠纷处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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