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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阅读数317
一、违法情形要区分,处罚对象有不同。
交通违法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针对不同主体作出相应处罚,处罚对象主要分为三类:
1.实际违法行为人,即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人、驾驶员、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非现场执法情形下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无法确定驾驶人的,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3.直接主管人员,运输单位的车辆如有超载或违反规定载货,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处罚对象认定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将对该处罚决定予以撤销。
二、收到处分快处理,申请延期提异议。
在收到道路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需要及时处理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处理、提出异议。
1.及时处理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亦可根据各地交警部门规定使用APP、登录官网等便捷方式处理。
2.申请延期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无法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提出异议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交警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三、陈述申辩和听证,参与权益须保障
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还可通过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被处罚对象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1.陈述、申辩
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2.申请听证
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吊销驾驶证的,交警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交警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是保障其公众参与的重要法定程序,亦是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要义,故如交警部门未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对于当事人申请听证亦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未举证听证的,该行政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四、不罚少罚分情形,特殊事由提前述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过程中可结合法律规定中的事由进行抗辩。
1.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注意区分法律规定中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属于“应当”还是“可以”范畴,对于“可以”范畴的,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执法裁量权,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事实、情节、后果等综合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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