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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阅读数346
此前,如萍(化名)报警称其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还生了1儿1女。民警调查发现 如萍与王某1990年结婚,2009年王某认识一湖南籍女子,王某与该女子先后在泉州、武汉等地以夫妻名义定居生活,期间育有1儿1女。获取有效重要证据后,民警前往武汉将王某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男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同居并生儿育女,从道德的角度去评判男子的行为肯定是负面的,有违夫妻问的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序。那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评判该男子的行为呢?什么是重婚罪呢?
重婚罪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事实重婚,即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配偶之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而判断行为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体现在以下几点:
1.共同生活主观目的认定:认定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双方主观上需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能够证实双方是为了组建家庭而长久在起。生育子女就能够直观表现出同居双方愿意长久共同生活,进而组建家庭的目的。这种目的性是认定双方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临时姘居、嫖娼等两性关系的关键。如果仅是出于对目前婚姻状况的不满而向配偶之外的异性寻求慰藉在一起生活,并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则不能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共同生活经济基础的认定: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生活是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要经济依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一般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因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需要稳定的经济来源,为夫妻之间的依赖关系提供保障。在生活中夫妻双方需要在经济上相互扶持,彼此的部分收入需要用来支撑家庭的存续。通过经济上的相互扶持的状态可以证实双方的组建家庭、维持家庭的主观意向。3.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的认定: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是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要参考依据。同居期限的长期性、稳定性是婚姻状态重要表现,也是区别于通奸等短暂性行为的重要标准。当然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不是决定性因素,应该是结合其他情节做概括性的掌握,认定的标准可以降低。如果双方短暂同居后,已通过婚宴等仪式向社会公开双方夫妻关系,在争取社会的认证后仍继续同居生活,尽管双方只是短暂同居,但仍可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认定
“以夫妻的名义”中“名义”的含义是指表明双方夫妻关系的对外称号,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的“公开性”,而“公开性”的表现则是夫妻二人通过行为向他人展现二人的夫妻关系。由此,办案中可以通过二人的行为、言语表现认定双方夫妻关系。
1.行动公开夫妻关系的认定:行动公开包括仪式公开与人际公开两种。仪式公开是指传统婚庆、宴请等,主动地通过举行仪式、宴请宾客等形式向亲朋好友表明双方的夫妻身份,期望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人际公开主要是指二人主动以夫妻的身份参加各种人际活动,如以夫妻的身份参加聚会、旅游、填报身份信息表格等活动,或者对外交流中以夫妻名义相称。2.言语公开夫妻关系的认定:言语公开身份是认定二人夫妻关系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所以认定二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除了二人的称呼外还要参考二人的行为表现。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开放,夫妻之间、情侣之间乃至朋友之间的称谓日趋多样化,已难以通过传统的夫妻称谓来判断、界定双方的关系,“老公”、“老婆”已主要成为情侣之间表示亲昵的称谓。尤其是目前社交平台崛起,更多的情侣选择在平台对外公开身份,但鉴于社交平台的非正式性与虚拟性,不能仅依据当事人在社交平台的表态认定二人夫妻关系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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