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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能否排除公司的工伤保险责任?

2023-01-29阅读数311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汪朝云在入职后向奥德公司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保申请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人社局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只是未缴社会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故对奥德公司主张的汪朝云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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