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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五个问题

2022-11-24阅读数330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三、婚前个人的房屋婚后被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四、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出生,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五、男女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4.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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